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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搬离通知书(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搬离通知书》,只能老老实实搬离房屋吗)

日期:2024-04-24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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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郑文婷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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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户和拆迁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拆迁方将报请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不少被征收人表示如果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仍然不满意该怎么办,难道只能接受不合理的补偿吗征收方若给被征收人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明确写明了要求在若干天内自行搬离,如果不搬迁的就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若不接受补偿又不搬迁真的要被强制拆掉吗只能老老实实搬离房屋了吗

    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搬离通知书》,只能老老实实搬离房屋吗

    今天,我们就通过梁红丽律师、张天雨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来认识一下这类限拆通知的真实面目,收到该份通知咱们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委托人刁女士的房屋位于四川省西昌市XXX组,其对该集体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地上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原告孙先生为刁女士之子,与刁德女士同住在涉案房屋。

    2020年11月12日,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向刁女士和孙先生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其中记载涉案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而后街道办逼迫二原告搬离该房屋并在大门上贴封条阻止委托人进入和继续居住。委托人刁女士束手无策,遂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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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梁红丽律师、张天雨律师介入后,遂对该通知提起了诉讼。该《限期搬离通知书》既不符合原告房屋实际情况,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其据此逼迫原告搬离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当依法撤销该《限期搬离通知书》,同时该《限期搬离通知书》是针对特定主体的二原告作出,切内容上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实体上的权利,系具体的行政行为。

    1、《限期搬离通知书》是否可诉,是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被告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系具体的行政行为,虽然该文件取名为通知书,但是却是对于特定对象即本案原告刁德芬、孙鹏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被告以该限期搬离通知书作为依据,第二日便对原告实施了强制搬离行为,故该限期搬离通知书对于原告的权利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客观上也造成了原告无法继续居住的情况,故该《限期搬离通知书》并非是指导性的过程性行为,而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另外,被告所述经过协调为原告找到居所不属实,被告是将原告强行拉出居住的房屋,均系强制行为,并非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中明确载明

    2、起诉是否超期问题

    根据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原告收到该限期搬离通知的时间是2020年11月12日,而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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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限期搬离通知书》的作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首先,《限期搬离通知书》的作出前提按照被告主张是依据危房鉴定书,但该危房鉴定书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不论是实体上认定危房的标准和依据,还是程序上是否作出和送达鉴定报告,是否给予原告异议期上,甚至是鉴定报告本身的真实性问题上,都存在严重错误,故《限期搬离通知书》的前提本身就不应当被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原告了解,其房屋已经被纳入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XXXX区环境综合整治(三期)项目规划控制的征收范围内,对于户籍情况,房屋和附属物状况都进行过确认和调查,而在补偿问题上,由于与征收方并未能够达成一致,为了逼迫原告等人进行签约,加快征收项目的进程,被告违法启动对被征收房屋的安全鉴定,行政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本案中,由街道办进行危房鉴定并非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居住和使用安全,而是为了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达到征收拆迁之目的,显属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该《限期搬离通知书》的作出从程序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限期搬离通知书作出之后,并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更并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便直接于第二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逼迫原告搬离房屋,在此之后也对房屋贴上封条,禁止原告入内和居住。

    该《限期搬离通知书》即是起到了行政强制决定书的作用,但反过来却也剥夺了原告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原告对于行政强制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综上,该限期搬离通知书不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均属违法,且行政目的不正当,应当予以撤销。

    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搬离通知书》,只能老老实实搬离房屋吗

    最终,西昌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收到所谓“限期搬离”的要求时,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对自己房屋所将面临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清晰透彻的了解,而不要迫于行政机关的各种压力而急于搬家。若自己着急腾空房屋,实际上是给征收方可乘之机,更便于其进行流氓拆除房屋,“守住房子”尤其重要。

    再次提醒大家,收到该份通知书,不要掉以轻心,虽为“通知”,实为“决定”,一定要在法定期限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份通知书,保住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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