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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_消费者权益保护

日期:2024-05-09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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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所列情况,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按地方法规执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_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选择正规投资平台,对于互联网线上平台,例如通过媒体、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理性判断,而非盲从或单纯追求高收益。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可以综合考评,选择银行、信托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加强事前风险测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应该做好风险测评,从而作出理性判断。提升自身金融素养,金融消费者需要通过多渠道学习金融知识、提升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另一方面,侵权事件发生时,金融消费者要学会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维权。金融消费者在投资时,可以考虑选择购买保险。如果利益受到损害,会有保险来缓解一部分经济压力。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_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诚实守信等原则,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_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要求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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